财达证券湖南投顾业务违规收警示函 年内5涉监管措施
2026-11-01 · 金河配资
中国经济网北京 10 月 30 日讯 湖南证监局 28 日发布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与关于对陈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查,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存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留痕缺失、异常交易核查不到位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 2020 〕 66 号)第
中国经济网北京 10 月 30 日讯 湖南证监局 28 日发布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与关于对陈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查,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存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留痕缺失、异常交易核查不到位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 2020 〕 66 号)第二十七条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4 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陈娜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网站 4 月 23 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 〕 14 号显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富康道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证券经纪人执业管理不到位,对异常交易预警信息核查不力,未及时向河北证监局报告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河北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网站 5 月披露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迟伟)。涉案期间,迟伟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2005 年 8 月至 2024 年 2 月,迟伟实际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多只股票,经计算,亏损 4,762,050.69 元。天津证监局决定:对迟伟处以 25 万元罚款。天津证监局此前于 2024 年 11 月披露的关于对迟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迟伟在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
湖北证监局 7 月 8 日发布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财达证券, 600906.SH )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留痕记录不完整。二是个别员工在没有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三是个别员工客户招揽行为不规范,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营销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的行为。北证监局决定对财达证券湖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 9 月 22 日公布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管控不到位。 2. 员工行为管控不严。 3. 债券承销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河北证监局决定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留痕缺失、异常交易核查不到位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 2020 〕 66 号)第二十七条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4 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陈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查,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存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留痕缺失、异常交易核查不到位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 2020 〕 66 号)第二十七条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4 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你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领导责任。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